中外合作办学简介

中外合作办学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载体,在教育对外开放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任务和使命。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校办学机制体制创新,增强办学活力;在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办学方式

一是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

一是非学历教育项目,无须填报志愿,参加学校自己举办的入学考试即可。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

3.办学层次

一是本科段教育,也分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考)和自主招生。

二是硕士段教育,参加高校组织的自主招生考试,学生修完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后,可获外方高校的硕士学位证书;教育部中留服对学位证书可做学历学位认证;中方高校的结业证书。还有一种中外合作办学硕士项目是双学位,颁发外方高校硕士学位证书,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内高校的硕士学位证书,同时教育部中留服还可以做学历学位认证。

三是博士段教育,博士段教育从层次只有一种,毕业后颁发外方高校的博士学位证,教育部中留服会做学历学位认证。

4.办学主体

一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包含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含本科、硕士和博士项目。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归为中外合作办学。

5.申报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每年二次申报,分别在3月和10月(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本科以上办学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评估和管理由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进行。

申报具体信息请与项目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871-65922909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1168号
  • 联系电话:0871-65922555  联系邮编:6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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