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处室、学院、附属医院、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对《澳洲5·(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澳洲5·(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 年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印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设立的“澳洲5·(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学生资助资金”。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资助政策,管理和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学生资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学生资助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资助方式上采取“以解决生活困难、注重能力培养和全面提高素质”并重的方式,在给予学生资助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教育,构建实践性平台,帮助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鼓励他们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能力,早日成才。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安排
第六条 学校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将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当年预算安排,每年按事业收入的 4%-6%提取,列为学校专用基金作为学生资助资金,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专款专用,年末余额可滚存使用。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由学生处、研究生处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划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研究生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列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用于在读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急剧变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维持学业的在校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
(三)用于列支部分研究生“三助”工作经费。
(四)用于支出上级及学校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
第九条 本科生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设置校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二)用于学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用于列支勤工助学劳务费;
(四)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五)用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
(六)用于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素质能力提高和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
(七)用于开展资助宣传工作相关费用;
(八)用于其他上级及学校批准的资助支出项目经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审批,按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学院资助资金的使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学校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发放到学生的各类资助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学校、学院公用支出和其他非资助工作支出,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由校、院两级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处、学生处及研究生处不定期对学院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学生资助工作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澳洲5·(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昆医大〔2020〕127号)同时废止。